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81执保51号
申请执行人:泊头市润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洼里王镇曾庄村。
被执行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
本院在执行泊头市润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水利工程局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的银行存款390626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甲辰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毛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