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顺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沧州市顺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平安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921民初1122号

原告:沧州市顺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宇,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振领,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平安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成清,公司经理。

原告沧州市顺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平安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沧州市顺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振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平安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沧州市顺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62139.2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4年向被告供应消防材料用于生产消防器材,被告收到消防材料后陆续清算货款,至2017年8月25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尚欠62139.26元货款未支付,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要,但被告方一直未能给付欠款,无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山东平安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自2014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制作消防器材上使用的标签等,2017年8月25日原告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向被告发送对账函一份,对账函显示“截至2017年8月25日标签款为62139.26元”,后于2017年9月11日被告通过邮箱方式将对账函发还给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范成清并在对账函上签字并盖有公司公章。原告称,对账后被告一直未支付欠款,以上有原告提交的对账函、微信截图、电脑截屏、发货清单予以证实。另,被告山东平安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本院邮寄了一份管辖异议申请书,本院于2020年6月9日收到被告邮寄的文件,经查被告于2020年5月19日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其邮寄管辖异议时间已经超过答辩期间,且原告并不认可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院具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之间系合作关系,由原告为被告制作消防器材上使用的标签等,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货款62139.26元,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平安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沧州市顺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2139.26元,以上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