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同兴建设有限公司

沙洋县同兴建设有限公司与沙洋县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0822民初828号 原告:沙洋县同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汉津大道249号卷桥新社区S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57370520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洋县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开发区开源大道1幢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MA48AMM814。 诉讼代表人:湖北金恒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沙洋县同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兴公司)与被告沙洋县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港隆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港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建设工程款629900元(工程项目为:“港隆·花畔美墅小区一期工程给水管安装及后期管理”)及利息(以未偿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且在破产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诉讼费等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给水管安装及管理协议》约定,被告将“港隆·花畔美墅”小区一期工程给水管网安装及后期管理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和管理,商定工程款为679900元,工程竣工后一次性付清。2021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打款5万元作为预付款,原告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022年9月23日,港隆公司申请破产;2023年3月7日,沙洋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告破产。2022年1月23日,原告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023年6月25日,港隆公司破产管理人向原告送达了《通知》,驳回优先受偿权利,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原告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遂诉至法院。 被告港隆公司辩称,对于原告起诉的建设工程款金额629900元无异议,管理人已经确认了该债权,但利息在债权申报时未予申报,且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原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息一份、(2022)鄂0822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聘用***知书、通知一份、《给水管网安装及管理协议》、工程预算编制书、安装工程图纸、照片一份、预付款收据一份,被告均无异议。经审查,原告上述所有证据的来源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的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23日,原告同兴公司与被告港隆公司签订《给水管安装及管理协议》约定,被告将“港隆·花畔美墅”小区一期工程给水管网安装及后期管理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和管理,商定工程款为679900元,工程款项必须在工程竣工后一次性付清。2021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万元作为预付款。后港隆公司因资不抵债于2022年9月23日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转破产清算申请;同年9月29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82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港隆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湖北金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2023年3月7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822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港隆公司破产。2023年6月25日,港隆公司管理人向原告出具《通知》,管理人确认其629900元的债权,但该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无法确认。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 另查明,案涉工程于2022年年底竣工验收。2021年11月3日,沙洋县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沙洋县同兴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同兴公司与被告港隆公司签订的《给水管安装及管理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对被告发包的“港隆·花畔美墅”小区一期工程给水管网安装及后期管理工程施工并验收合格。被告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原告依法申请的工程款债权629900元已得到管理人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全部工程价款,原告的629900元债权属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范围,原告主张就其承建的“港隆·花畔美墅”小区一期工程给水管网安装及后期管理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依据该规定,原、被告合同约定工程款在工程竣工后一次性付清,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裁定受理港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案涉工程于2022年年底竣工验收,并未发生利息,故原告主张利息及相应优先受偿权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原告沙洋县同兴建设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沙洋县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港隆·花畔美墅”小区一期工程给水管网安装及后期管理工程,在被告沙洋县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629900元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驳回原告沙洋县同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兵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