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593号之二
原告:***,女,1971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怡,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无锡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海西路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050236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