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593号
申请人:***,女,1971年2月25日生,汉族,住*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申请人:无锡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无锡市*海西路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0502361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锡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道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航道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无锡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