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512民初658号之一
原告:北海市铁山港区启帆建筑材料销售部,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南乐村委新屋坡村(****西南边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12077125856E。
投资人:庞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锡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海西路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050236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北海市铁山港区启帆建筑材料销售部与被告无锡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北海市铁山港区启帆建筑材料销售部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海市铁山港区启帆建筑材料销售部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海市铁山港区启帆建筑材料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7.88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358.94元,由原告北海市铁山港区启帆建筑材料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符源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