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72民初2426号
原告:台州市旺通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景元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海西路8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台州市旺通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旺通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20日以其与无锡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旺通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旺通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计304元,由原告台州市旺通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马娟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