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民初77***号
原告:无锡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805号。
法定代表人:蒋海峰,无锡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丽晶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新巷40、41号。
法定代表人:***,无锡市丽晶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丽晶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无锡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