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酉阳县时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酉阳县时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242行初158号
原告:重庆酉阳县时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城南环城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11647572W。
法定代表人:尚洪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胜道,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大道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27428679655。
法定代表人:吴小明,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杨正东,分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松柏,男,系该局职工。
第三人:黄建刚,男,1982年12月05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该县。
原告重庆酉阳县时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黄建刚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胜道,被告的出庭负责人杨正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松柏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做缺席审理。庭审后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已与第三人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酉阳县时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酉阳县时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田 亚
人民陪审员  王声明
人民陪审员  冉隆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王 锐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