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酉阳县时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唐代中与***,酉阳县时代大酒店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242财保8号

申请人唐代中,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云,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林,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酉阳县时代大酒店,地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桃花源镇城**新区**号地块。

负责人***。

被申请人重庆酉阳县时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酉阳县钟多镇城**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酉阳县人。

申请人唐代中与被申请人酉阳县时代大酒店、重庆酉阳县时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产生纠纷,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酉阳县时代大酒店在农村商银行酉阳支行账户(开户名为酉阳时代国际大酒店)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100万元、重庆酉阳县时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酉阳融兴村镇银行账户XXXXXXXX********或农村商银行酉阳支行账户XXXXXXXX********的存款50万元、***持有的重庆酉阳县时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价值102.45万元予以保全。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唐代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252.45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唐代中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酉阳县时代大酒店在农村商银行酉阳支行账户(开户名为酉阳时代国际大酒店)XXXXXXXXXXXXXXXX存款100万元、重庆酉阳县时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酉阳融兴村镇银行账户XXXXXXXX********或农村商银行酉阳支行账户XXXXXXXX********的存款50万元、***持有的重庆酉阳县时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价值102.45万元予以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云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