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2民初3571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酉阳县时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城南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11647572W。
法定代表人:尚洪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酉阳县时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5元。
审 判 员 秦加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芸豪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