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4908号
原告:**,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友,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酉阳县时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城南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11647572W。
法定代表人:尚洪政,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酉阳县时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9.97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沅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邓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