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北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北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牧林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执恢1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北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8068832X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中牧林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山海路101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C7WUG0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威海北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为威***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山东中牧林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鲁109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解除原告威***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山东中牧林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二、被告山东中牧林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威***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构树款20万元并支付原告构树款293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6元,由原告负担4001元、被告负担1715元。因山东中牧林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威***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予以立案。2020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2020年9月24日,本案终结执行。2020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20年10月10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威***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山东中牧林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0年10月10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中牧林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 1、银行账户存款:被执行人山东中牧林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余额均不足百元; 2、被执行人山东中牧林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无车辆、无不动产。 2020年1月20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中牧林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8月13日,本院至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山东中牧林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 2020年1月22日,申请人威海北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威海北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1月25日,本院经审查作出(2020)鲁1091执恢1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威海北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对被执行人山东中牧林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2021年1月25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其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网络查控以及线下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