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北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威海北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91民初1202号 原告:***,男,195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北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海高新初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人:***,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威海北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谷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