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疆建筑有限公司

惠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205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惠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205MA76B1E824。
经营者:***,1971年6月4日出生,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华祥街二期4-4-102室,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宋某,石嘴山市惠农区中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北疆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680032048L。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穆某,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某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北疆建筑有限公司、穆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宁0205民初16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内蒙古北疆建筑有限公司、穆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北疆建筑有限公司、穆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内蒙古北疆建筑有限公司、穆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惠某执行款200905.45元、负担执行费2965元,合计203870.45元;案件受理费1999元、保全费1444元由被执行人穆某负担,以上合计207313.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北疆建筑有限公司、穆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03870.4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穆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344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一、二项合计金额以207313.45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