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81民初1381号
原告:**拴,内蒙古丰镇市人,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丰镇市。
被告:内蒙古北疆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伟。
被告:吉铁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鞠某立,职务:董事长。
被告:穆某,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人,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原告**拴诉被告内蒙古北疆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吉铁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穆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07日立案,原告**拴于2020年0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1218元,由原告**拴承担。
审 判 长 王瑞峰
人民陪审员 康利霞
人民陪审员 赵 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