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981执2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5月16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个体,现住内蒙古丰镇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北疆建筑有限公司,地址:乌兰察布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焕荣,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北疆建筑有限公司吉铁丰镇项目部(
挂靠内蒙古北疆建筑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丰镇市。
项目部负责人:穆卫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981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北疆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北疆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61107050920001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57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尚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