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疆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北疆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981执2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5月16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个体,现住内蒙古丰镇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北疆建筑有限公司,地址:乌兰察布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焕荣,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北疆建筑有限公司吉铁丰镇项目部(

挂靠内蒙古北疆建筑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丰镇市。

项目部负责人:穆卫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981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北疆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北疆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61107050920001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57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尚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