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疆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北疆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981执2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5月16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个体,现住内蒙古丰镇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北疆建筑有限公司,地址:乌兰察布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焕荣,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北疆建筑有限公司吉铁丰镇项目部(

挂靠内蒙古北疆建筑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丰镇市。

项目部负责人:穆卫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981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北疆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北疆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61107050920001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57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尚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