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康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淮安康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722民初7135号
原告:淮安康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深圳路尚**国际**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张红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明月,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曙光,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住所地**海县白塔埠镇市县路**侧北侧。
法定代表人:纪丽霞,总经理。
原告淮安康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淮安康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康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8元,减半收取170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守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