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际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际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保278号
申请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庆春,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天际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矾场村/div>
法定代表人:杨爱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庆钢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淄川区寨里镇南沈村西首/div>
法定代表人:李钢,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淄阀工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龙二村/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杨爱华,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申请人:王斌,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申请人:董新涛,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申请人:***,女,1978年8月27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申请人:李钢,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住淄川区。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际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淄博庆钢置业有限公司、淄博淄阀工贸有限公司、杨爱华、王斌、董新涛、***、李钢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资信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际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淄博庆钢置业有限公司、淄博淄阀工贸有限公司、杨爱华、王斌、董新涛、***、李钢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潘丽
代理书记员  鲁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