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2执保394号
申请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春,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淄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龙二村。
法定代表人:司俊杰,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东阳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陈娜娜,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亚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罗村镇东官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际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矾场村。
法定代表人:杨爱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司俊杰,女,1978年8月27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申请人:董新涛,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申请人:陈娜娜,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申请人:张通,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申请人:杨爱华,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住淄川区。
申请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淄阀工贸有限公司、淄博东阳机床有限公司、淄博亚威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天际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司俊杰、董新涛、陈娜娜、张通、**、杨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淄阀工贸有限公司、淄博东阳机床有限公司、淄博亚威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天际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司俊杰、董新涛、陈娜娜、张通、**、杨爱华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资信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淄阀工贸有限公司、淄博东阳机床有限公司、淄博亚威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天际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司俊杰、董新涛、陈娜娜、张通、**、杨爱华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鲁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