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喀什绿光商贸有限公司诉喀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3101民初925号
原告:喀什绿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市乃则尔巴格乡7村。
法定代表人:麦麦提吐尔洪·米吉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阿布都沙拉木·阿吾提,新疆新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喀什市人民东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李景鹏,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魏秀萍,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喀什绿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喀什绿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绿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3300,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喀什绿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 晶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苗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