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努尔比亚·赛麦提与喀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1民终6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努尔比亚·***,女,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喀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李景鹏,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晶,该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秀萍,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努尔比亚·***因与被上诉人喀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19)新3101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努尔比亚·***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努尔比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努尔比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努尔比亚·***负担,退还上诉人努尔比亚·***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汤超
审判员阿依先木古麦麦提热依木
审判员郭斌
二 〇 二 〇 年 八 月 二 十 七 日
书记员刘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