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01民初2419号
原告:**,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甘肃省会宁县人,住新疆喀什市。
被告:喀什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市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胡贵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彬,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市新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市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薛新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湘提,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被告:喀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市深喀大道行政审批局西侧设计咨询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景鹏,系该设计院支部书记、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翔,系该设计院副院长。
被告:喀什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市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张晓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玉,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喀什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市新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喀什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晓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