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禄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绿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402执156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绿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环山路北路西侧嘉阳商业城4幢6楼6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者文滨、谭三国,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16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云南绿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的(2019)云0402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还云南绿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8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赔还申请执行人云南绿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8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800元(已退费),应交执行费10400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8222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8月1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425.28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于2020年8月20日将执行款1425.28元兑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已执行1425.28元,尚未执行820774.72及利息(含已退费的案件受理费11800元、执行费104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云F×××××哈弗牌小型汽车,该车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402执15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曹华
审判员周庆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