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427民初804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新平县。
被告:云南绿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玉溪市红塔区环山北路西侧嘉阳商业城4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1月16日生,彝族,住新平县,现住新平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绿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普俊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云南绿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案需自行协商,无需继续诉讼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