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427民初521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1日生,哈尼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
被告:***,男,1976年1月16日生,彝族,原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现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
被告:云南绿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环山北路西侧嘉阳商业城4幢6楼602号。
法定代表人:左丽芬。
原告***与被告***、云南绿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考虑一段时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交纳3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宏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