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禄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易门兴园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易门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5民初486号
原告:云南禄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环山北路西侧嘉阳商业城4幢6楼602。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易门兴园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易兴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易门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易兴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禄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易门兴园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易门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但原告云南禄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通知时限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禄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