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802执140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2年9月11日出生,住白城市。
申请执行人:***,女性,1957年1月18日出生,住白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7年1月18日出生,住白城市。
申请执行人:***,女性,1980年6月28日出生,住白城市。
被执行人:白城市佳奇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白城市。
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乘风村民委员会,住白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白城市佳奇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乘风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吉0802执1407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