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02民初828号
原告白城市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乘风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该村委会书记。
委托代理人***,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城市佳奇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原广东花卉家私批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乘风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白城市佳奇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城市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乘风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乘风村民委员会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乘风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由原告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乘风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