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财保268号
申请人:无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T6URJ7C,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家园**-116。
法定代表人:杨笑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影,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希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无锡远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57979169Y,,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远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无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无锡远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刻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牛文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金 舟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