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213财保18号
申请人: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25号(1-3层)。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同市黄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古城变电站南侧。
法定代表人:乔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大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同市黄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65014.5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为担保人提供担保(保单号:×××)。2019年10月18日大同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申请人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担保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同市黄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65014.5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少华
书 记 员 邢闻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