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和纬信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2718号
原告:徐州和纬信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珠江路北、银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在伟,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杰,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25号(1-3层)。
法定代表人:李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和纬信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通知原告徐州和纬信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徐州和纬信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守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祁 欢
书 记 员 韩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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