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660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了,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迪,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了,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了,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旻,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了,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利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中路2号院1号楼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6990444XF。
法定代表人:马毅,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25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205304F。
法定代表人:李智,职务不详。
原告***、朱迪、**、陈旻与被告和利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朱迪、**、陈旻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迪、**、陈旻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迪、**、陈旻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计370元,由原告***、朱迪、**、陈旻负担。
审 判 员 余 博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红
人 民 陪 审 员 王渝忠
二○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娄晓阳
书 记 员 辜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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