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660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了,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迪,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了,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了,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旻,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了,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利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中路2号院1号楼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6990444XF。
法定代表人:马毅,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25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205304F。
法定代表人:李智,职务不详。
原告***、朱迪、**、陈旻与被告和利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朱迪、**、陈旻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迪、**、陈旻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迪、**、陈旻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计370元,由原告***、朱迪、**、陈旻负担。
 
 
                        审    判    员      余  博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红
                        人 民 陪 审 员      王渝忠
 
 
 
                       二○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娄晓阳   
                       书    记    员      辜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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