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6民终13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鹤壁市钢丝绳厂退休工人,现住鹤壁市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无固定职业。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城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开发区淇滨大道1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上诉人范思美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城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法院(2016)豫0603民初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603民初7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上诉人鹤壁市城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