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6民终10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城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上诉人鹤壁市城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0603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水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坍塌是因为自来水管道爆裂所致,不能证明自来水管线属于水务公司所有或管理。建设工程鉴定意见的工程费用,包含了税金、文明施工费、其他利润、车船使用税、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费用,这些费用不符合民房修复或者建设民房费用的实际情况,工程造价结论不符合客观事实。
***、***辩称:楼房和窑洞坍塌是因为水务公司铺设的管道漏水所致,一审判决的赔偿费用是鉴定机构所出,套用2002年的材料价格标准不当,应当套用新的材料价格标准,鉴定数额较低,不能弥补损失。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水务公司赔偿房屋和窑洞损失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水务公司在鹤壁市山城区××村铺设的自来水管道从**和、***房屋后面、窑洞上方通过(房屋后面为两个窑洞,窑洞上方为路)。2018年2月26日,该处自来水管道发生爆裂,导致**和、*****(堂屋)及窑洞坍塌。中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和、***房屋及窑洞修复费用为49738.93元。**和、***支付鉴定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水务公司作为供水企业,对公共供水设施具有管理、养护、维修的义务,其管理、维护的管道发生爆裂,致使水侵泡**和、***房屋及窑洞坍塌,其应对**和、***房屋及窑洞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经鉴定,**和、*****(堂屋)及窑洞修复费用为49738.93元,由水务公司予以赔付。
关于水务公司辩称已将水管管线移交给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中窑头村委会,水务公司至今没有收中窑头村委会和村民水费的意见,其并未提交已向中窑头村委会移交水管管线,由中窑头村委会对水管管线进行管理的相关证据。同时,中窑头村委会或村民是否交纳水费不是免除其管理、维护供水设施义务的理由。故对水务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一、水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和、***损失49738.93元。二、驳回**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负担222元,水务公司负担1078元。鉴定费5000元,由水务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确认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中窑头村输水管线破裂流水后,**和、***房屋坍塌,所以,二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水务公司铺设了供水管线,对供水管线具有管理和维护职责,对供水管线爆裂漏水造成**和、***房屋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案房屋为两层楼房,房屋修复费用经鉴定机构以鉴定意见形式作出,比较符合客观实际,应当采信。水务公司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3元,由上诉人鹤壁市城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闫婷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