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黄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民初1692号
原告:**,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鹏鹏,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黄建,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望溪路9号。
法定代表人:潘国平。
被告: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空港新区滨海五道777号。
法定代表人:项超。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黄建、***、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已和解,现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360元,减半收取8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诸朝臻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韩苗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