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21444号
原告:江玥,女,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延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思泳,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泉勇,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告:深圳市东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笔架山依岚居1栋7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映林。
被告:广州楚和建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荷光二横路5号9-301房。
法定代表人:张祥伟。
原告江玥与被告段泉勇、深圳市东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楚和建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江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本金634024.10元;二、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回报500000元;三、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6378.86元(以634024.10元为基数,按四倍LPR标准即年利率15.4%,自2021年12月4日暂计至2022年5月24日),并自2022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四、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162.50元(以500000元为基数,按LPR标准即年利率3.7%,自2022年3月4日暂计至2022年5月24日),并自2022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五、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0207.23元;六、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经审查:原告江玥(乙方)与被告段泉勇(甲方)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乙方投资甲方以深圳市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承包的工程项目。合作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深圳市东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曾用名。段泉勇系广州楚和建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46%。
原告江玥在庭询中陈述,鉴于《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了管辖条款,原告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且本案合同实际履行地即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亦在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本院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合同约定了管辖条款,明确由合同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双方所在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湖北省英山县,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合原告意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静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乙 帆
李月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