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7065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增城建凰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白江村广虎路134-1号。
经营者:潘建华,女,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深圳市东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笔架山依岚居1栋7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映林。
本院审理上述原告广州市增城建凰经营部与被告深圳市东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增城建凰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34.24元、财产保全费1312.12元,原告广州市增城建凰经营部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增城建凰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