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4552号
原告:浙江申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南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87878476H。
法定代表人:叶明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武,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源全盛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355号院内培训一号楼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87994373R。
法定代表人:杨全。
原告浙江申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源全盛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申美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申美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申美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浙江申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茂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胡昭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