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陕铀汉中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陕西军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分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7723号
原告中核陕铀汉中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舒家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64122203J。
法定代表人封学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雨欣,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哲,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生于1991年6月12日(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1********),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陕西省洋县。
第三人陕西军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分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059678369Q。
负责人赵敏杰,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核陕铀汉中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陕西军工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中核陕铀汉中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核陕铀汉中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核陕铀汉中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栋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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