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5465号
申请人:常熟市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勤丰路**锦虹家园**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003684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月娥,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市旋力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苏旋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903183X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常熟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熟市虞山林场虞山北路寺路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95378946N。
法定代表人:**中。
申请人常熟市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熟市旋力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常熟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熟市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旋力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常熟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旋力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常熟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