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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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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581民催3号
申请人:常熟市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衡山路21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申请人常熟市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常熟市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40327222127106、票面金额为16500元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熟市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常熟市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谷建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尤静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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