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惠城法小民初字第268号
原告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汤泉侨兴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第一被告***,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生。
第二被告惠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惠州市***1路4号绿湖新村A1栋3B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诉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惠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了办理自己位于惠州市小金口街道办事处小铁管理区山子村侨兴工业园四处房产的权属证明(其中高级员工宿舍1栋,仓库2栋,食堂1栋),原告和被告一于2013年1月16日签订《咨询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被告一代理原告办理四处房产的房产证手续,首先由原告预付服务费人民币贰拾柒万柒仟贰佰元整(277200元)给被告一;被告一从合同签订日起100个工作日内将四处房产的房产证原件交付给原告,然后结清所有代理服务费,如果被告一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房产证,被告返还收取的服务费;被告二对协议的履行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见证据三)。时至今日,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向被告一预付了服务费人民币贰拾柒万柒仟贰佰元整(见证据四),但被告一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将四处房产的房产证原件交付给原告,并且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一返还预付款均无果,现被告一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原告诉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返还预付服务费人民币贰拾柒万柒仟贰佰元整(277200元),被告二对上述返还款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裁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返还原告预付服务费人民币贰拾柒万柒仟贰佰元整(277200元),被告二对上述返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第一被告***辩称:这个项目从开始到结束,经历过很长一段时间。原来在协议里约定侨兴要提供图纸,我们才办理相关手续,才能办理房产证;侨兴因为人事变动没有提供图纸,我本身学该专业的,于是主动跟侨兴提出来,我来补了规划和设计图并协调盖章交给小金口城建办;反反复复提交四次,四次均未通过城建办的审核。后来我们就发现问题出现在两幢仓库,我派人到现场测量,位置由侨兴指定,发现位置不对;后来我就到现场亲自勘验,发现了侨兴指定的仓库是一个不需办证的临时仓库;大概上个月,我方把临时仓库图从总图里面抹掉,加进面的另一个仓库;现在图纸已经完成,已交建成办。延误时间是因为图纸位置不确定导致,位置不确定是因为侨兴协作失误造成。
第二被告惠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辩称:协议签订后,我方作为协议的一方,实际上在履行过程中,没有过多参与。相关款项也是直接付给了被告一。期间,侨兴相关负责人也多次与我方联系,协商解决,我方尽力协商,但是协议的第一步相关的图纸是不在协议范围内,没有图纸,我们下面的工作无法办理。后经协商被告一与原告办理了相关图纸,因为侨兴造成图纸坐标失误,导致图纸在城建办无法通过,现在图纸已经通过邮件发到城建办。
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甲方)、第一被告***(乙方)、第二被告惠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丙方)于2013年1月16日签订《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主要内容为:一、甲方将其建设的高级员工宿舍(1栋三层)、仓库(2栋)、食堂(1栋)等建设项目的规划、施工等报建手续委托乙方补办有关手续的咨询服务工作(占地面积48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6292平方米),具体包括:1.办理项目立项手续;2.办理环境评估文件;3.全程代理办理规划报建手续;4.办理相关建筑施工(土建质检、安检、消防、水电、工程监理、保险、造价)手续;5.全程代理办理施工报建手续;6.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含土建、消防、水电等验收)7.办理房产证的相关手续并取得房产证;8.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专项委托。二、全部咨询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68万元(不含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天内甲方支付40%(272000元)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收取首付款后,本咨询服务开始计算工作时间;乙方在办理好施工报建手续并交付甲方后三日内,甲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总额30%(204000元)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在办理好房产证并交付给甲方当日,甲方支付咨询服务费余额(204000元)至乙方指定账户。三、乙方承诺自甲方支付首期款视本协议生效,乙方完成咨询服务内容的竣工验收取得并将房产证原件加氟给甲方的时间为100个工作日。如乙方未能按上述服务内容和时间完成(非甲方原因),则乙方所收取的咨询服务费100%返回甲方。四、为保证乙方能履行本协议,丙方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乙方不能在协议期限内将房产证办好并交付甲方,则甲方有权要求丙方与乙方共同退回甲方所支付给乙方的所有办证费用。
另查,2013年1月17日,原告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按约定将277200元转账至第一被告***指定的工商银行账户(6222082008000081719)。
原告称其已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第一被告***预付了服务费人民币277200元,但第一被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将四处房产的房产证原件交付给原告,且多次要求第一被告***返还预付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方未提交任何证据)提交的《咨询服务协议书》、付款申请单、广发银行个人网上银行转账清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可以认定。
裁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依据咨询服务协议内容,原告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在未经规划报建许可的情况下,就建成了高级员工宿舍、仓库、食堂(以下称“涉案建筑”),因此,涉案建筑当属违章建筑性质。原告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惠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署协议,约定为违章建筑办理规划、报建许可等手续以获取房产证,该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自始无效。
原告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惠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三方协议签署前均知晓涉案建筑的违章建筑性质,因而都有过错。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第一被告***应向原告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277200元;各方如有其它损失的,由各方各自承担。
另,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而,第二被告惠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应当依据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277200元,第二被告惠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5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负担2729元,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惠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2729元(径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石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黄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