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4
***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惠城法执字第2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惠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惠州市麦地东路1路4号绿湖新村A1栋3B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8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调解内容,被执行人惠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50000元为本金,自1995年1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7150.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惠州市建诚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惠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91600元。经送达评估报告,双方均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惠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房产,以偿还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