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瑞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瑞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102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男,布依族,1972年10月11日生,住本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贵州瑞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本市云岩区中华北路**(众厦大楼**)。
法定代表人***。
贵州汇丰瑞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地址本市云岩区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4月18日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月23日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0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装修工程款148800元并支付申请人利息(以148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707元、执行费2367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瑞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汇丰瑞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52874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瑞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汇丰瑞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瑞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汇丰瑞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