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筑龙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家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筑龙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8641号
原告:**家,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陈晨,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总经理。
被告:湖北筑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新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82485617G。
法定代表人:赵秀峪,总经理。
被告:驻马店中一市政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置地大道交叉口北200米路西学府壹号20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496TM8C。
法定代表人:李忠,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家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筑龙建筑有限公司、驻马店中一市政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红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