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702民初11088号之三
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对原告**家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筑龙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中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豫1702民初110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书写上有笔误,现裁定补正如下:
该裁定书第2页第10-11行中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家负担”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家负担”。
审判员 肖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