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702民初11088号之一
原告**家,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胜、张菊,湖北行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燕琼,女,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镇,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湖北筑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新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赵秀峪。
第三人湖北中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安路6号-107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家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筑龙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中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家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家负担。
审判员 肖 静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