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4822号
原告:**家,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丹江路2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
6609263551。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筑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中新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中一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置地大道交叉口北200米路西学府壹号20楼南。
原告**家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筑龙建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一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家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 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