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筑龙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家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筑龙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02民初12109号 原告:**家,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系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系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湖北筑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新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系湖北筑龙建筑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系湖北筑龙建筑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驻马店中一市政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置地大道交叉口北200米路西学府壹号20楼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系驻马店中一市政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家诉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筑龙建筑有限公司、驻马店中一市政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家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家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鹏